6月25日,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7月1日起执行。《补充通知》对收费地段进行了个别的调整和补充,如某些路段从一类调整为三类。同时规定严禁预收停车费或停车卡押金;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不收取停车服务费。
针对医院停车收费,《补充通知》规定,就诊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当日收费收据免收当日一辆车的停车费,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住院押金收据在住院期间免收固定一辆车的停车费。
《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乌发改费【2011】279号)、《关于乌鲁木齐医院院内停车场对非就诊和非住院患者车辆实行停车收费的通知》(乌发改费[2012]193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