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推进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进行了研究修订,形成了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取消了对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的进一步分类,统一设定燃煤、燃油及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大幅加严对落后炉型和燃用重污染燃料的污染控制要求;单独设定了燃用生物质锅炉排放要求;增加了对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要求、加强锅炉房辅助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管理性规定;在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严了燃煤、燃重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新增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新标准拟规定燃煤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20mg/m3、100mg/m3、150mg/m3、0.03mg/m3,相关限值比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一步严格了25%以上。
新标准还对上海市锅炉的达标情况进行了评估。全市燃煤、燃重油锅炉2000余台,主要分布于郊区。本标准实施后,燃煤、燃重油锅炉的三项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单项达标率将大幅下降,在现有设施水平下,燃煤、燃重油锅炉很难全面稳定达标,必须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于燃轻油锅炉,在暂不具备天然气条件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提升燃料用油品质、改造低氮燃烧器和改善燃烧工况以实现达标。同时,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过程中,也需要积极引导相关企业选用具有低氮燃烧技术的锅炉,并重视在用锅炉的运营管理,以确保氮氧化物等指标达标。通过实施该标准,将有力推进上海市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地方环境标准制订的有关程序,市环保局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年9月30日网上公开标准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环境保护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委办局和企业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与市质量技监局联合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新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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