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闽建[20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市、县(区)政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确保至2018年底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年均增长率达到8%-10%,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至2015年每年建成2个以上中型及以上社会公共停车场,其他市、县(区)建成1个以上中型及以上社会公共停车场。
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加大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投入,把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列入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点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采取招投标、代建等方式确定建设主体。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出台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扶持停车场建设管理走产业化道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要按标准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通知附件1的规定。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中应包含不低于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要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配建停车设施挪作他用。已收储的待建土地可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对其所有停车场进行改造,增加停车泊位,对外提供临时停车服务。
积极推动地下停车场、立体和机械式停车库等设施建设,鼓励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以及体育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边角地建设立体和机械式停车库。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规范城市停车场经营服务管理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泊位,应当采取特许经营权。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补贴城市公交行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停车场经营者。鼓励单位、住宅小区专用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大力推动停车场新技术应用
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和机械式停车库建设,加大停车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应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改造或预留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以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
按照方便使用、注重引导、人性化服务的要求,加快建设完善的城市停车场标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给合数字化城管系统、城市交通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建设城市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停车资源。大力建设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等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推广停车预约服务和电子缴费技术,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2014)已入库,